更新时间:2021.11.03
1、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我国民事诉讼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2、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
债权案件强制执行的期限根据相关规定是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则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被保险人取得第三者赔偿后,对保险人隐瞒情况,导致保险人仍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第三者重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可以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另行起诉,要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债权人的代位权不得优先偿还。没有优先偿还权。优先偿还权的债权是设立担保的债权。 如果代位权有优先权,必然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因此债权人的代位权不享有优先权。所谓受偿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
首先,在涉外婚姻案件中,身处国外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个代理人代为诉讼,此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书写的授权,从我国领域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
一般的保证合同中,是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三方订立的,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的是委托合同关系,保证合同一般暗含了债务人的同意,否则就有可能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保证人的求偿权是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即取得债
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中的其中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同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约束的仅是特定的债权人和债
公司债权债务清算公告期限是六十日。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
债权保全期限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三十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诉中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当事人申请的是诉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