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06
应通过下列条件界定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犯罪构成: 1、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3、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里的民主权利是指公民的批评权、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这些权利是我国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权利,是公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利的一个重
报复陷害罪与打击报复证人罪主要有以下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控告、申诉、批评、检举等民主权利;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民主权利;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行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证人因怕打击报复而不敢作证的情况屡见不鲜,也曾多次出现过证人因作证而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件。这种对证人打击报复的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妨害了诉讼的正常进行。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
刑法第308条对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基本构成未设定情节要件,根据此规定,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不需要情节严重,但是法条把“情节严重”作为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加重构成的要件。虽然构成本罪不需要情节严重,但也并不是说
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方式很多,如制造种种“理由”、“借口”,非法克扣证人的工资、奖金等;将证人调往脏、累、苦的岗位工作或者借口将证人调离本单位;给证人降级
你说的领导可能涉嫌打击报复证人罪。你是案件的证人,该领导对你调离岗位,是一种打击报复行为。 打击报复证人罪,是指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本罪的特征在罪状上已经反映出来,即第一,行为特征是“打击”,第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下面几点: 第一,本罪的主体属于属于特殊主体,只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才能构成本罪; 第二,犯罪嫌疑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
犯罪嫌疑人家属请律师有以下问题: 1、犯罪嫌疑人家属请律师,会要求律师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 2、犯罪嫌疑人家属请律师,会要求律师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的大致量刑区间; 3、犯罪嫌疑人家属请律师,会询问能否办理取保候审; 4、其他相关问题
工程验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就是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工程竣工验收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了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质监站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第二就是要严格按照工程竣工验收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