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13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没有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种类直接作出规定,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商标的侵权行为有: 1、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等。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表现形式包括: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以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等。
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主要包括:行为人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未经网络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剽窃他人作品等。
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 1、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 2、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的; 3、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等。
构成侵犯作权罪的行为有: 1、未经作权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他人作品;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书籍;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人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4、制作和销售假冒他人签名的艺术品; 5、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
行为人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表现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其他干涉婚姻自主权的行为。侵害他人婚姻自主权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的,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等;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的复数性。共同侵权行为区别于单独侵权行为的首要特征是其主体构成上的复数性。复数性,是指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而单独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为一人。 2、过错的共同性。共同性,是指特殊侵权行为的
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有: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等。
侵权行为的基本类型包括有对于人格权的侵权行为、对于财产权的侵权行为等;作出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