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3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的债务,如果是双方意思表示或者事后经一方追认,或者用于家庭生活所需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
主债务人不明担保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
一般情况下,主债权转让担保人还是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只有在很少的情况下,比如说担保人和主债权人事先约定才可以不用随同担保。 但是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担保人需要继续担保,但是如果债权人没有通知保证人,则该转让行为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如果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转让没有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担保方式有下列几类: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
有财产担保债权是为了保债权能够安全实现,而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财产等形式的担保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财产担保债权分为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 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以自身的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 特别担保是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者
1、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物权必须成立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 2、担保物权人负有申报债权的义务; 3、担保物权须经法院审查确认; 4、在担保物权人未占有担保物的情况下,其担保物权的行使首先应向破产管理人主张,取得对担保物的占有后再行使其权利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是《民法典》中规定的提示性条款之一,是抵押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此,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应有明确的约定。在我国民法中,债权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
变更后的债务如果减轻了的,则保证人需要对该债务承担责任;如果加重了的,则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变更的是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债务担保人需要承担下列法律责任:如果担保人提供的是一般担保,则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担保人提供的是连带责任担保,则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直接请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债务转让担保人书面同意的则需要承担责任,当债权人同意债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的,如果没有经过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则担保人对于该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1、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应当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2、如果是一方个人债务,由其遗产继承人承担,继承了死亡一方的遗产的,那么另一方以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承担债务,超过部分就不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