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3
买卖合同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货物交付的地点是可以自由选择的。若当事人没有自行选择,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的规则来确定货物交付的地点。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1、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有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如果是给付货币的合同,接受货币一方为履行地; 3、交付不动产的合同,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 4、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就是合同实施的地点,合同履行地包括约定属行地和实际履行地。约定履行地就是合同明确约定的实施合同事项的地点;实际履行地就是实际实施合同事项的地点。根据合同的性质或内容,不同的合同履行地会有所不同。合同约定展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属行地点
1、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有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如果是给付货币的合同,接受货币一方为履行地; 3、交付不动产的合同,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 4、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买卖合同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设定交付地点: 1、依法应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设定交付地点,交付地点可以设在出卖人所在地,也可以设在买受人所在地等地点; 2、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则可以协议补充或者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
买卖合同中交付地点的确定方法如下: 1、有约定的按约定;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 3、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等等。
买卖合同中交付地点的确定方法如下: 1、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 3、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等。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
合同成立的地点一般情形是承诺生效的地点。如果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合同成立的地点是承诺生效的地点,如果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到邮件的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要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的地址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由于合同的成立有可能成为确定法院管辖权以及选择法律适
合同成立的地点就是承诺生效的地点。若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则合同成立地点为收件人主营业地,没有主营业地的,合同成立地点为收件人住所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若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最后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