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监狱教育改造罪犯中影响深远。具有国家标准的法律权威性:发布该解释之后,全国有了针对罪犯减刑的统一标准。避免乱用法律:有了该解释,就有了具体减刑依据,可以避免减刑问题上的随意性
《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可以仲裁。 但是以下纠纷案件不可以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一般规定。 (1)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诈骗罪司法解释有《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关于试用期的具体法律规定为: 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3、对于试用期的期限,应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进行确定。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的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时,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制定了该规定。规定所称司法文书,是指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包括: (1)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2)刑事案件。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各类刑事案件; (3)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独任审理的适用情形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抄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 独任审判,即由审判员1人对案件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的审判形式。是
独任审理的适用情形如下: 1、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 2、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抄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3、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