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1
一、什么是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第140条和第165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
补充侦查的种类有: 1、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3、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
补充侦查有两种情况,即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的形式、次数: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通常会分为两种情况,通常会被分为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的形式以及次数,当地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的时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是可以被退回公安单位以此来进行补充侦查的,也是可以选择自行
补充侦查的情形有审查起诉阶段和法庭审理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法庭审理阶段,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建议。
一、补充侦查的规定主要如下: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3、经过
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两种情况: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该阶段补充侦查的方式有两种。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
补充侦查有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两种情形。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补充侦查的规定有: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3.经过一次退回补
补充侦查的法律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补充侦查指的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侦查工作的不
补充侦查可以改口供。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开庭后法院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是: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检察院在审判过程当中发现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 3、没有补充侦查的,人民法院认定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