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5
农村宅基地使用条例主要包括以下三点。一是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二是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三是健全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
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可以回收,但对于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一户多宅,可以进行确权。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申请人用欺骗手段骗取农村的宅基地和强占村集体组织的宅基地,一般会收回。
农村宅基地可以永久使用。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家庭户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以及范围严格限制性。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以,不管是宅基地所有权还是宅基地使用权都是不能当做遗产继承的。但对于在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而言,则是可以当做遗产继承的。
《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只能继承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并不是个人财产,所以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不可以卖的。农村宅基地并不是一种完全归属于个人的财产,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有时间限制,不得随意转让,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流转。但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绝对不能买卖的。
农村宅基地多年未使用可以收回。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多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如果确定使用权的,可以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可以收回农民宅基地的情形有: (一)无特殊情况,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兴建的
农村宅基地未使用可以收回。 下列情况下可以收回农村宅基地: 1、因基础设施建设使用土地的。 2、村民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的。 3、宅基地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用的。 4、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5、村民去世后该户无人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条例主要包括以下三点。一是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二是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三是健全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
使用农村宅基地可以办土地使用证。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