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1
法律规定的留置权构成要件,反映出留置权具有两个特性:“占有合法性”和“关系法定性”。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对承租人放置于房屋内动产的管理、控制,既非因法律行为而生的占有,法律也未规定此事实上的管理控制构成合法占有;同时,该动产非房屋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如果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的主要特征是: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
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是应当是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动产,该动产应当和债权属于统一法律关系,但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除外。
留置权对留置权所有人的影响如下: 1;留置物所有人不丧失留置物权利。留置物被债权人留置后,留置物所有人不丧失留置物所有权。因此,留置物的所有者仍然必须处分留置物、出售或赠与。但留置物所有人对留置物的处罚不能影响留置权; 2;留置物所有人的权
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多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2个月。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不需要当事人的约定,但必须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才能成立。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留置权的成立要求主要包括: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法定的合同关系,可以产生留置权。如保管合同、加工合同等; 2、债权人根据合同占有债务人的
债权人依法律规定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如果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用于清偿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
应当从这样几个方面理解和适用留置权: 一、债权人须根据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1、留置标的物只限于动产; 2、留置标的物只能合法的占有。 二、债权人的债权须与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之间有牵连关系 1、债权人应当享有债权并已届清偿期; 2
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如下: 一、成立条件不同。 1、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 2、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二、占有条件不同。 1、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 2、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以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财产的权利。在债权清偿前留置财产,在超过一定期限未清偿的情况下依法出售留置财产,并从价格中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虽然是担保物权,但不同于一般担保物权,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只能直接依法发生。现行法律
留置权实现的条件如下: 1、债务人不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 2、债权人持续不断地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合法成立后,债权人若丧失对留置动产的持续占有,会导致留置权的丧失; 3、不存在妨碍留置权实现的法定或约定情形。
合同可以约定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租赁。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