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8
债务人的债务人存在的权利是抗辩权。次债务人对原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以及次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时,可以行使原债务人依法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
险代位权本质是属于债权转让的性质,它是被保险人将自己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行使权利。 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权应在保险金已经支付的情况下进行,且追偿的金额不得大于已支付的保险金额。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债权债务关系做不同的分类。以债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可以分为“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意定之债”又可以分为“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法定之债”则可以细分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条件如下: 1、该保险合同为财产保险合同; 2、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3、保险人在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取得向造成损失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4、第三人不得为被保险人善意的家庭成员或其他组成人员。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金额
担保人有下列权利保证担保债权: 1、催告抗辩权,催告抗辩权对保护保证人权利非常有益; 2、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在一般保证合同中享有先诉抗辩权;在连带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不享有此权利; 3、主债务人的抗辩权,担保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使主债务
行使代位权对债权人的影响如下: 1、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行使代位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2、债权人有权直接从债务人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处接受债务人履行的债务。当然,上述债权人的权利是基于法院确认其代位权的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
债权人可以向次债务人形式代位权,当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债权,其怠于行使债权,使得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的,债权人得以行使代位权,但是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
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为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行使权利,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得以实现,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权利的权利。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有: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以下特点: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这与代理权不同; 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是针对债务人懒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负面行为; 3、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因此债权人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主张的权利。也就是说,债权人债权的效力不仅在于债务人,也在于与债务人发生债务关系的第三人; 2、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当以保全债权的必要性为标准,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