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2
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有: 1、包办婚姻; 2、买卖婚姻; 3、子女干涉父母再婚; 4、干涉或强迫他人离婚的行为; 5、限制一方再婚。任何干涉行为都是违法的。
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在我国,无效婚姻主要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
当事人不告知配偶自己在婚前有孩子,配偶不可以撤销婚姻。法律规定的婚姻可撤销的事由只有两个,即当事人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婚姻。除此之外,
可撤销婚姻的法律效力是:可撤销婚姻,在撤销之前,现存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婚姻一旦被撤销,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在撤销婚姻时,应当由当事人协议处理。达不成一致的意见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
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有: 1、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值得注意的是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受骗的婚姻是否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是需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处理的。 1、一般情况下骗婚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骗婚,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或用欺骗手段缔结婚姻的行为,俗称“放鸽子”是最常见的婚姻诈骗形式。我国法律规定因欺诈缔结的婚姻
可以撤销婚姻有: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
离婚与婚姻无效可撤销的区别:离婚的婚姻,虽然经过离婚程序后,婚姻关系即解除,但离婚前,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合法的并受法律保护的;而无效可撤销的婚姻是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撤销婚姻向人民法院提出。法律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所以撤销婚姻的机关是人民法院。
可撤销婚姻的法律特征: 1、可撤销婚姻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的,是违反结婚自由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包办、买卖婚姻。 2、可撤销婚姻是有婚姻事实的。 3、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它有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