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1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通说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
盗窃中止和未遂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应当依
盗窃罪既遂的标准: 1、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上是故意的心态; 3、客体是他人的财产利益; 4、客观上行为人实施完成了盗窃他人财物,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具体来说,两者有以下的一些区别:1.犯罪结果不同:未遂的结果是犯罪目的无法完成,既遂则是完成了犯罪目的。2.定义不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实施完成的是既遂。3.量刑不同:犯罪既遂按照相关法律行
关于盗窃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转移、隐匿、失控、控制和控制。一般来说,主张失控加控制,即盗窃已经使被害人失去对财产的控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被盗财产,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通常与行为人的控制统一,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两者
1、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
刑法将“入户盗窃”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予以处罚。对于入户盗窃,仍应坚持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对财物的控制作为区分既、未遂的标准。周围群众对行为人入户盗窃行为的监视,不能替代被害人对财物的控制。
盗窃罪的既遂标准为:以行为人非法占有被盗财物为标准。一般认为,只要行为人一把被盗财物从原控制人的衣袋或提包中窃取出来,就意味着原控制人对财物的控制丧失,同时行为人获得对所窃财物的控制,为既遂。
被大家普遍接受的主要是失控说和控制说。失控说认为应以财物的所有权者或保管人是否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也就是是否失去控制权为标准,凡是盗窃行为使财物所有权者或保管人实际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权的,则认为是盗窃既遂;反之,财物没有脱离财物的所有权者或
盗窃罪既遂,以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占有被盗财物为标准。就是行为人对被盗财物的实际控制,其中包括两个元素,一个是财物所有人或者合法占有人对财物失去控制,另一个是行为人对财物的控制。正确把握盗窃罪即遂的标准,能够比较容易判断出行为人有没有犯罪。
盗窃未遂追诉标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2.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构成盗窃罪既遂的标准为:以行为人非法占有被盗财物为标准。一般认为,只要行为人一把被盗财物从原控制人的衣袋或提包中窃取出来,就意味着原控制人对财物的控制丧失,同时行为人获得对所窃财物的控制,为既遂。
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应以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是否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即控制为标准,凡是盗窃行为已使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实际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的,即为盗窃既遂;而财物尚未脱离所有人或保管人的控制的,为盗窃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