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2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
行政诉讼败诉的情形: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法院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法院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
对于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作为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和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诉
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重复起诉是指同一诉讼标的;同一当事人和同一诉讼标的。法律规定,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行政诉讼时效中止有以下情形: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其他
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几种情形 1、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经人民法院告知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被裁定驳回起诉后,又变更被告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 2、与同一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多人中,已有一人或几人针对
一旦一个法院就认定一个诉讼是否为重复起诉,除了判断起诉人、诉讼请求等主观要素是否同一外,另外一个重要标准是判断前后两诉的客观要素即诉讼标的是否同一。 由于诉讼标的决定着判决的约束力,因此准确厘定诉讼标的尤为重要,基于行政诉讼的全面审查原则;
对于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作为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和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诉
1、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3、法院裁定不准撤
一旦一个法院就认定一个诉讼是否为重复起诉,除了判断起诉人、诉讼请求等主观要素是否同一外,另外一个重要标准是判断前后两诉的客观要素即诉讼标的是否同一。 由于诉讼标的决定着判决的约束力,因此准确厘定诉讼标的尤为重要,基于行政诉讼的全面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几种情形 1、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经人民法院告知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被裁定驳回起诉后,又变更被告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 2、与同一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多人中,已有一人或几人针对
认定重复起诉的标准是: 1、原告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一个法院就该行政行为立案后,当事人又在其他法院起诉的,构成重复起诉。
两者的区别在于重新起诉可能会被法院受理,重复诉讼属于违法,不会被受理。 重复起诉: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