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9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三人(担保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有下列情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五种,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人保,即为保证。其中保证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之间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那么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即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类是物保
反担保的抵押期限以反担保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根据相关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我国法律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担保期限一般是六个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
质押担保的时间和范围: 1、质押担保的时间一般就是主债务的履行时间,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2、汇票、支票、债券、仓单、股权、基金份额、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可以出质的财产性权利。
担保物权人就担保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可以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是否对其进行约定,如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的担保期限按担保方式不同来分别计算: 1、一般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
定金担保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具体规定如下: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依法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时生效。如果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