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9
单位犯罪是指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我国刑罚在处罚单位犯罪时,原则上采取“双罚制”,同时也不排除法律特殊规定的“单罚制”。双罚制是指对于单位犯罪的,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在我国
共同犯罪各自处罚原则为: 1、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对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3、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第65条对累犯采取了从重处罚原则。首先,对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不管是一般累犯还是特殊累犯,都必须从重处罚。其次,只能在责任刑之下从重处罚。最后,在决定从重的幅度时,除了考虑后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外,还要考虑后罪与刑
1、单位犯罪是指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2、处罚原则是单位犯罪的两罚制和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刑法在某些情况下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即只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
毒品犯罪处罚原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视情节定其量刑轻重,如武装走私,教唆未成年人进行该犯罪活动,暴力抗检、抗捕,克数等。
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
处罚依据。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单罚制与双罚制之分。单罚制,又称为代罚制或者转嫁制,指在单位犯罪中只处罚单位中的个人或者只处罚单位本身。 处罚原则: (一)单位犯罪的两罚制; (二)单位犯罪的单罚制; (三)单位犯罪的处罚适用
处罚单位犯罪原则有单罚制与双罚制。单罚制又称为代罚制或者转嫁制,指在单位犯罪中只处罚单位中的个人或者只处罚单位本身。个人为进行犯罪违法活动而设立单位实施犯罪的或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教唆罪的处罚原则: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教唆未遂。
教唆罪的处罚原则: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教唆未遂。
犯罪中止的特征: 1、必须是在犯罪预备或者犯罪实行过程中放弃犯罪 2、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 3、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 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是,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单位犯罪的规定及其处罚的原则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并且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