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2
专利强制许可的决定机关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专利权人行使专利被依法认定违法等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
不属于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确认包括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等。
专利许可合同支付方式: 一、一次性付款; 二、分期付款; 三、其他方式; 四、特殊的付款方式,主要包括采用其他债务抵消,易货交易等。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行政机关暂扣许可证的行为,并不属于强制措施,而是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包括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以及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
关于国防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实施的审批程序如下:首先,应由申请者将专利材料提交给国防专利机构,由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初审。然后,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送国防科工委审查。最后,审查后书面告知申请者审批结果并说明理由。
受让人违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后果: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使用专利技术,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注销事由一般包括:实施许可的期限已经届满;专利权人或被实施许可人提前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涉及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等。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
专利权人所持有的专利权的终止是指自专利授权之日起,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经过十年,发明专利权经过二十年后,或在前述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存在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主动放弃专利权等欣慰,丧失专利权的现象。
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写明: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项目名称; 3.发明创造的名称和内容; 4.实施许可的范围; 5.专利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6.技术情报和资料交付期限、地点方式; 7.违约责任;
不可以随意进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提前解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除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的解除事宜达成,或出现法定解除事由外,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备案是一种对外公示行为,可有效保障被许可人利益。 2、在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时,已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作为被许可人要求诉前停止侵犯专利行为的重要依据。
如果专利权人对专利局的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权人还可以在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时,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终止实施强制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