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生育保险是社会统筹的保险种类,是政府为妇女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失去正常工资收入来源时,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社会价值的认同。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若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其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解释工伤待遇的规定内容是: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遭遇工伤后当事人能请求下列工伤待遇: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生活护理费;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鉴定费等。
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支付;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4.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
在工地受伤只要有劳动关系就能按照工伤待遇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
因工伤辞职,工伤保险待遇不会被剥夺。离职后仍可请求工伤赔偿。工伤伤残的,可以请求一次性伤残补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其中,前一项补助可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支付,后两项补偿可以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支付。如有工伤待遇纠纷,
工伤协议属于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协议,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则应当是合法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