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30
交通事故有以下情况的,可进行补充鉴定: 1、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3、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等。
有下列情况的需要重新鉴定交通事故: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备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的资格;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规定回避不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能够提出合法依
交通事故在这样的情形下可补充鉴定: 1、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3、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等。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
发生交通事故会拖车的情况如下: 1、有人受伤了; 2、事故无法现场处理或需对车辆进行鉴定的; 3、车辆无人看管,妨碍交通的; 4、碰撞导致无法行驶的; 5、司机涉嫌酒驾; 6、无证驾车; 7、无法当场提供强制保险证明或车辆检验合格证的。
交通事故后可以扣留车辆的情况为公安机关需要收集证据,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标志、未携带证件、未合理安放号牌的;具有被盗抢嫌疑的;未投保交强险的;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交通事故要补充鉴定的情况: 1、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3、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4、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什么时候需要对交通事故车辆进行鉴定。但是实践中,对于重大交通事故,一般会对涉案车辆进行鉴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
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进行的程序如下: 1、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2、抢救受伤人员、撤离现场并树立警示标志; 3、及时向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
交通事故不适用调解的情形如下: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发生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