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师兄 > 法律常识 > 合同纠纷法律常识

煤矿合同民事上诉状

更新时间:2022.09.21

专题首页 法律短视频 律师说法 专业问答
行动指南
民事上诉状合同纠纷范本 上诉人(一审被告)姚 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XXXX94号,公民身份证号:370302XXXXXXXX. 上诉人(一审被告):淄博XX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中国财富陶瓷城 XXXX,注册号: 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姚X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 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XXXXXXX94号,公民身份证号:370302X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XX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高要市金利镇金陶工业园,注册号: 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周XX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一审程序违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68条之规定:“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本案中,诉讼标的近百万,合同标的额达1000万元之巨,双方争议意见完全相反,被告人一方人数众多,可谓事实不清楚、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存在原则性分歧,因此,本案一审依法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法院按简易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属程序违法。 2、判决书多列诉讼参加人,亦属程序违法。本案判决书中列明被上诉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黎 XX,广东经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但一审诉讼过程中,从来没有该律师参加过法庭庭审等诉讼程序,一审判决书中却列明该律师为被上诉人一审的委托代理人,属于多列诉讼参加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属程序违法。 3、本案一审追加上诉人李X为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李X在本案争议合同中没有签名,不是合同当事人,依法不享有合同权利,当然也不能承担合同义务,因此,李X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4、上诉人姚X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姚X在本案中签订合同的行为是作为淄博XX经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企业法人的对外代表机关,其行为是法定的职务行为,因此,本案姚X签订合同的行为本身就是淄博XX经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淄博XX经贸有限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一审随意将自然人人格和法人人格混同,列姚X为被告并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本案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1、关于代理权滥用问题。“李通”是被上诉人的销售业务人员,本案《经销合同》是其代表被上诉人与淄博XX经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姚X签订,在该《经销合同》的附件中,其又接受姚X的委托,代表姚X及淄博XX经贸有限公司办理与自己公司的同一销售合同事务,明显属于在同一民事法律行为中同时为双方代理的代理权滥用的法律禁止行为,该行为如同在同一诉讼案件中,一个人同时接受原、被告的委托进行同一诉讼代理行为,这样的代理在开庭时会出现代理人在原告席代表原告宣读完起诉状又接着去被告席代表被告宣读相反意见的答辩状,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唯一要件,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利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所有的民事行为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就是无效的。因此,一审判决中以“姚X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授权原告的员工李通作为业务代表,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为由而否定李通代理权滥用法律事实的成立,严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适用法律严重错误,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2、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链相互矛盾,不能自圆其说。 (1)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不能因合同标的达千万之巨就可认定合同已经履行,合同条款如果不履行,只是观念上的权利义务,不能成为现实的权利义务,这与标的额大小没有必然联系。而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所涉《销售合同》标的额达1000万元之巨,合同没有履行“有违一般陶瓷行业大额交易的常理”为由认定合同已经履行,完全是一种主观臆断。如现在的借贷纠纷,只有借条或借款合同,而没有交付事实,不管合同数额多大,都不能认定还款义务的成就。 (2)本案中,被上诉人签订合同后,被上诉人从来没有向上诉人履行交货义务,被上诉人也从来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结算付款义务,被上诉人提供的对帐单、银行结算流水明细等证据形成的证据链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证。被上诉人出示的对帐单没有被上诉人的签字确认,而与对帐单一一对应的银行结算明细的结算人是黄明鑫和刘健,经查证,黄明鑫是被上诉人的销售业务人员,与李通是同事,刘健上诉人则均不认识。而对这一明显的事实,一审判决却故意遗漏分析,明显偏袒被上诉人,有枉法裁判之嫌。 (3)从被上诉人提供的电话通话明细,都是首先拨打0533-5XXXX的电话,然后拨打0533- 5XXXXX,而0533-5XXXXX并不是上诉人的电话,0533-5XXXXX又是一个打印社的公用传真号,存在不特定多个公司、门面共用的事实,况且,电话通话只是一种通信方式,并不是意思表示本身,无法证明本案合同履行与否的事实。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明显让人感到地方保护、有意偏袒被上诉人的判决取向。被上诉人隐瞒事实,移花接木,欺诈诉讼,意图让上诉人无端偿债,违背诚信原则和公平正义,严重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淄博XX经贸有限公司 姚X李X 2014年12月1日
相关专题推荐: 煤矿租赁合同如何写
律师普法
  • 民事上诉状借款合同
    民事上诉状借款合同

    民事借款合同上诉状撰写方式: 1、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写明请求还款的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

    2021.08.25 120
  • 煤矿农民合同工退休新政策
    煤矿农民合同工退休新政策

    1、正常退休: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长期在管理和技术岗位上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时间达到规定年限

    2020.01.27 1,546
  • 煤矿农合工合同到期煤炭合同有效吗
    煤矿农合工合同到期煤炭合同有效吗

    在我国煤矿农合工合同到期: (1)如果合同维持或提高劳动待遇了,而不同意续签的话,是不能要求经济补偿金的。 (2)如果矿方不予续合同,这就是自动解除工人的劳动权。矿方就得给予工人的如,医疗保险,工邻补贴,和国家的相关政策所规定的补偿。

    2020.07.24 136
专业问答
  • 非法出让煤矿的上诉状该怎么写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

    2022-07-31 15,340
  • 煤矿矿民事纠纷怎么处理

    如果你们要追究民事责任的话,那么对象也是这个煤矿,他的过错造成了你哥哥的死亡。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你们如果向人民法院起诉煤矿,人民法院会告知你们按照工伤

    2022-02-04 15,340
  • 煤矿破矿事故

    为了便于回答,在提出问题时尽量把案情说得详细一些。

    2022-10-31 15,340
  • 煤矿上什么合同?出了问题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

    2022-10-16 15,340
法律短视频
  • 煤矿拖欠工资怎么办 01:04
    煤矿拖欠工资怎么办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自行找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其支付工资;协商无果后,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提起

    1,992 2022.05.11
  • 煤矿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01:00
    煤矿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煤矿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导致日常生活部分受到限制、学习工作能力有一定程度的下降、社交能力一定程度被限制。具体包括嗅觉丧失、颅骨部分缺损或畸形、斜视、一眼中度视力损害或无虹膜、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舌

    3,092 2022.04.17
  • 煤矿工人13年辞职有啥补偿 00:48
    煤矿工人13年辞职有啥补偿

    煤矿工人13年辞职的,是否有经济补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法定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在本单

    1,870 2022.05.11
煤矿合同民事上诉状
为您推荐
法师兄法务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