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9
当事人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的程序为: 1、当事人申请赔偿与受理立案; 2、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3、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 4、执行。负有赔偿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行政赔偿的申请书中应当包括受害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相关信息;具体的赔偿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以及申请的日期。
对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经裁定后,法院应在六个月内予以执行。如果法院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的申请。而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决定自行执行、由原法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当事人是可以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经裁定后,法院应在六个月内予以执行。如果法院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的申请。而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决定自行执行、由原法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申请行政赔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受行政机关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赔偿义务人,且赔偿义务人为行政机关。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四)具体行政行为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
行政赔偿申请书中包括: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以及申请的日期。
行政赔偿申请书中应当包括: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最后写明申请的日期。
申请行政赔偿的程序: 1、当事人提出申请赔偿与法院进行受理立案; 2、法院相关部门进行审理审查; 3、法院对负有行政赔偿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4、负有赔偿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
执行异议申请后,法院会在审查之后做出是否需要审理的决定。 1、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 2、执行程序开始后,如果当事人、案外人(执行程序以外的人)认为所执行的标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