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1
不承担。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分支机构债务由下属公司承担责任。由于分支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在经济上与下属公司统一核算,下属公司负责清偿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即下属公司在经营中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支机构的债务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
公司对其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的责任是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并没有对分支机构对外承担责任作出禁止性规定。否定分支机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就会出现程序法上允许分支机构作为被告,而在实体判决上就会出现债权人对分支机构提起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的现象。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分为两个层次:第一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合伙企业,第二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未能清偿的部分由全体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人对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分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所以分公司只有负责人,不具有法人,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
总公司债务分公司能承担连带责任。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总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的财产归属于总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经济上是统一核算的,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总公司负责清偿。
债务加入中在加入债务的第三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不愿意则可以不承担连带责任。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在一般情形下,合伙人承担债务连带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
在公司依法经营,依法办理清算手续,一人公司能够证明不存在与投资人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下,没有问题,但是一旦出现以下情况,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第三人愿意的,可以承担连带责任。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加入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