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9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程序: 1、确认监护人的范围; 2、判断有监护资格的当事人的监护能力; 3、指定对被监护人最有利的人员担任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对于监护人的指定,其指定程序是监护人对监护资格出现争议时,监护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行使指定监护人的权力,又有义务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情况主动为当事人所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决定并通知被指定人。因此
确定监护人: 1、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3、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确定顺序如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父母,如果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可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来监护;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由配偶、父母、子女来担任。
指定监护人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法院指定监护人的流程如下: 1、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 2、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3、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
法院指定监护人的权利主要包括: 1、依法履行其法定监护权,最大程度的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2、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照顾被监护人。
条件: (1)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需要由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监护。 (2)未成年人的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存在争议。指定监护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只要指定监护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 被指定人不
指定监护人,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组织和机关有未成年人
监护人的指定方式: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可以撤销父母的监护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而被撤销监护权的父母双方仍应当继续履行负担抚养费的义务。
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