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2
仓储保管人的责任: 1、提供合适的仓储条件仓储人经营仓储保管的先决条件就是具有合适的仓储保管条件,有从事保管货物的保管设施和设备。 2、验收货物保管人应该在接受仓储物时对货物进行理货、计数、查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验货物质量,并签发验货单
签字担保需要负担的法律责任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担保人应当承担其担保责任。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债务转让没有经过保证人同意的,转让后担保人不再承担责任;保证人同意了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
债务人擅自转移债务后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可以免除,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在下列情形下担保人无责: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 4、超过
主债权债务变更,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减轻债务的,则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加重债务的,则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规定按照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在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对保证责任约定不明的,视为一般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有担保债权同时以财产和人身担保的,债务人未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担保物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实现财产担保的债权;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实现财产担
有担保债权同时以财产和人身担保的,债务人未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担保物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实现财产担保的债权; 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实现财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