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2
共同保证人应当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法律规定如果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的保证人的,则保证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意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其他保证人无力承担,如果具有下列情形的,保证人就能免责:主债权消灭;债权人放弃担保权利;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
未起诉保证人,保证人还是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保证合同具备下列条件的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
如果是口头保证的保证人,一般不需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之间订立保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但口头形式的保证合同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
保证是担保的一种形式,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债务。 我国法律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其明确肯定了保证合同应为要式合同,以口头形式订立的保证合同通常情况下不具有法律效力。
依照法律规定,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期间是由当事人约定,当没有约定时,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人没有具体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的问题。只有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责任划分。 1、一般保证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是当债务已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有: 1、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2、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
能,担保人解除担保责任的情形包括:主债权合同无效、债权人免除担保人责任、主债权消灭等。根据法律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前可以追偿,在面对公司破产清算的时候,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提前行使自己的追偿权,但是一般都是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才能行使自己的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