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4
我国罪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非法采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采矿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也规定了本罪中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情形: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被注销
非法采矿罪最新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犯罪分子投案自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必须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2、犯罪分子投案后应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3、犯罪分子必须依法接受法院的审查和裁判。
自首的认定标准: 1、犯罪后自动投案; 2、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的行为。自首有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投案后不如实供述,不构成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据此,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 1、必须自动投案; 2、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司法实务中,考虑犯罪分子因形迹可疑或犯数罪中的部分罪行已被司法机关侦查发现,为鼓励其积极认罪、悔
关于办理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犯罪分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投案自首条件如下: 1、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归案前,出于意志,自愿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说明犯罪事实,接受审判的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投案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证明自己的悔罪
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 (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 (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如果利用的职务之便,从事犯罪行为的,属于职务犯罪,仍然需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有自首立功情节的,需要从宽处理。具体的认定需要根据司法解释来作出。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投案自首就是罪犯犯罪后自动投案的时间。审理时会从轻或减轻处罚,自动投案也包括被家人或朋友说服然后去投案或在家人和朋友陪同下投案,投案后必须交代一切犯罪事实,如果只是去自首而不配合办理案件,如不交代犯罪经过不算自首,如交代了执法机关还没有掌握
投案自首是犯罪嫌人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罪行的行为。 1、审理机关对于自首行为一般会从轻或减轻处罚,投案后必须交代一切犯罪事实。 2、如果只是去自首而不配合办理案件,如不交代犯罪经过不算自首,如交代了执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线索或事件还可以
投案自首情况有: 1、犯罪事实和犯罪人未被发现; 2、犯罪事实已被发现,犯罪人尚未查明; 3、司法机关已发现犯罪事实,仅因形迹可疑而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 4、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被发现之前,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