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22
缓刑考验期满,是指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没有情节严重的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并且经过了考验期限。 缓刑的撤销,是指由于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遵守法定条件,而将原判决宣告的
不可撤销。我国《刑法》第76条规定,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既然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从法理上讲,原判刑罚已然消失,不复存在,所以不存在可撤销的对象。
缓刑考验期的计算: 1、缓刑考验期的长短以原判刑期长短为依据,可以和原判刑期时间相等;也可以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顶,最长不超过原判刑期一倍; 2、缓刑考验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这样不利于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 3、缓刑考验期,说明对判缓刑
不属于累犯。缓刑考试后犯罪的,因为缓刑犯没有执行有期徒刑,不是累犯。此外,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立即拘留,对新犯罪作出判决,并对前后罪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实际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缓刑的考验期限如下: 1、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的刑期要大于两个月。 2、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的要大于一年。
缓刑,是对已经构成犯罪,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犯罪分子宣告定罪,但暂不执行相应的刑罚,而是在考验期内依法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如果在考验期内能做到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以及未经批准不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等,则在考验期过后
缓刑考验期满不能构成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而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其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
缓刑考验期满犯罪的,不是累犯。根据《刑法》规定,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被宣告缓刑并不意味着可以无条件地回归自由,相反,缓刑的设置实质上是附条件地暂缓执行刑罚。基于此,我国刑法中对缓刑设置了一定的考验期。只有在缓刑考验期间,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认真遵守一定的规范,并积极参与社区矫正,方能最终获得好的结果。
缓刑考验期满不能构成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而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其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
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因为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