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16
采购合同是指一方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对方,对方支付价款的合同。采购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法律对违约金的约定没有规定上限的标准,但如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远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主张调低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行政协议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识别,即主体上是否有行政机关、内容上是否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目的上是否为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 如政府采购桌椅的协议,如果采购是为政府自身服务的,就不属于行政协议,应作为民事合同处理。但采购的桌椅是
采购合同应遵循下列要求来约定解除条件: 1、应约定明确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2、约定明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 3、约定明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和清算方式等。 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政府采购合同可以约定仲裁。仲裁的范围包括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能仲裁的主要指: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履行期限可以是即时履行的,也可以是定时履行的;可以是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也可以是分期履行的。不同的合同,对履行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期限可以以小时计,可以以天计,可以以月计,可以以生产周期、季节计,也可以以年计。《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
政府采购合同若未附期限,则没有时间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
签写采购合同变更说明需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标的物数量以及质量的变更说明; 2、采购合同约定应付价款以及价款支付、结算方式等内容的变更说明; 3、合同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的变更说明等。
采购合同主要条款有商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商品实物质量(商品所应符合的质量标准)和商品的包装;商品的价格和结算方式;商品验收办法;违约处理办法;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等等。
采购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协商是当事人自由选择在自愿原则下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调解是指在第三人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