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2
侵犯姓名权的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损害,它以精神损害为内容而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因为它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 姓名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可以间接地导致姓名权主体的财产损害。 但姓名权的损害本身不等于财产损害
一、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有: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
姓名权的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损害,它以精神损害为内容而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因为它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姓名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可以间接地导致姓名权主体的财产损害。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责任的司法解
姓名权被他人侵犯的,当事人应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一般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赔偿:侵权人应该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姓名权人身心受到伤害的还可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侵犯姓名权有这些表现方式: 1、未经权利主体的同意或授权,擅自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2、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 3、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进行活动等。 一般赔偿精神损失费。
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