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3
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法律规定,若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一般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情况复杂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批准,可以延长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
如果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已经超过六十日的,当事人一般不能提出申请。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十日内,一般就需要及时提出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则除外。
若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需要延长的,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一般行政复议决定需在六十日内作出;但是情况负责的,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多不超过三十日。但是行政复议机关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起算时间,可分为两种情况: (1)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起算时间,可分为两种情况: (1)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起算时间,可分为两种情况: (1)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起算时间,可分为两种情况: (1)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
行政复议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不超过三十日。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一般是六十日;但是情况负责,复议机关不能在该期限内作出决定的,则可以申请其负责人批准,最多延长不超过三十日。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最长期限一般是六十日。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权的,可以在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如果超过六十日的,则按其规定的具体期限来申请。
行政复议超过六十日的,一般不能复议。申请复议的时效期限,一般是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十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则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