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2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有九类: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未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或投资开发未达到法定条件的;未经政府部门批准转让划拨的;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转让的;转让限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的;转
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2、均未办理土地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况有: 1、未经合法手续获得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无效的; 2、质押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无效的; 3、存在争议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无效的; 4、未达总投资额25%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形式有挂牌出让、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土地出让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
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合法,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时间不得超过承包年限。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一并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1、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2、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3、均未办理土地使用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住所地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农村土地永久性转让合同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商议决定,甲方同意将自己的闲置土地永久性转让给乙方使用,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所有土地(山林)以每平方米,以实际测量为准。 二、乙方在
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书可以写明:转让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土地的位置、面积及地上附着物;土地用途;转让期限;转让数额及交付方式;地上附着物转让的约定;解除土地转让协议的条件;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1、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2、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3、均未办理土地使用
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转让合同一般不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纠纷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如果不想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政府处理。如果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使用合同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出让人)与土地使用者(受让人)就特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事宜所达成的、明确相互问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