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4
监察机关对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等人员进行监察。
六类监察对象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
不在监察范围内的人就属于不被监察的对象,监察的范围如下: 1、国家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相关的机关包括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等。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公立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 3、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
不属于监察对象的有私企的领导以及工作人员等。属于监察对象的有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
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不包括劳动者,为企业、个体工商户、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等单位。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监察法》属于行政法。
纪检监察对象六类人员为: 1、国家公职人员; 2、法律授权或者由政府委托来行使公共事务职权的公务人员; 3、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 5、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 6、其他依法行使
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监察对象包括国家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由法律授权或者由政府委托来行使公共事务职权的公务人员;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职务的人员。
党团组织和群众组织及其人员不是行政监察对象。而村委会成员是根据村民自治法,由村民自己选举出的管理人员,不需要乡镇一级人民政府任命,村委会也非一级政府,所以村干部不是监察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