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2
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
做工伤伤残鉴定的时间如下: 1.在职工遭受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用人单位没有申请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可以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认定。
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地的统筹层次,由
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两者的鉴定机构和鉴定标准不同。工伤鉴定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委员会申请;而非工伤的伤残鉴定是向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工伤鉴定依据的鉴定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而非工伤的伤残鉴定依据
伤残鉴定的申请主体只能是伤者;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可以是职工本人、近亲属和用人单位。伤残鉴定需要申请人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证明;工伤认定需要工伤申请认定主体已取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根据《工伤保险条
工伤认定是确认劳动者是否属于工伤,伤残鉴定则是认定工伤职工是否构成伤残。工伤认定的结果决定了劳动者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伤残鉴定则决定着工伤职工是否可以享受伤残待遇。时间上,工伤认定在前,伤残鉴定则是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
个人申请工伤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若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工伤鉴定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然后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以及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都有权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这些申请人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