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7
行政诉讼中提供证据清单可以在原告提交起诉状时或被告提交答辩状时一同将证据列明。证据清单中应当包括证据的数量、类型、来源等相关信息。提交的证据经法院查明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由特定的当事人对特定的事项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将承担败诉或不利后果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中,诉讼参与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交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并提交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的证明材料等,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但是除当事人提出申请外,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行政诉讼补充证据不可以随时提交,需要在举证期限之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超过期限再提交的,是否采纳,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申请补充证据的前提条件是: 1、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行政诉讼中提交证据的方式是: 1、被告应当对所作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应当提供所作的行政行为证据和所作的规范文件; 2、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3、被告因不可抗力等正当原因无法提供的,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
行政诉讼补充证据不可以随时提交,需要在举证期限之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超过期限再提交的,是否采纳,由人民法院决定。1.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起诉状或相关法律文书中明确表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1、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是整个行政诉讼活动的核心。行政诉讼中的每一道程序都离不开证据,审判机关只有严格地运用好证据规则,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该事实,才能作出公正的裁判。 2、在举证规则中,根据法学理论的划分,从举证的
行政诉讼证明的对象主要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其对象包括: (一)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权力的法律依据。 (二)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即可以基于相应的行政行为为依。 (三)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是基于什么样的事实,即实体法的依据。 (四)采取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一般而言,被告若要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来提供证据: 1、有关主体的证据材料,如果
(一)对书证的质证: 1.书证的来源及其内容 2.书证的证明价值 3.书证的合法性 (二)对物证的质证: 1.物证的真伪。 2.物证要证明的问题以及与本案的联系。 3.物证取得程序是否合法。 (三)对证人证言的质证: 1.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
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交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起诉被告不作为的事实材料、行政赔偿中损害事实的证据材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