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2
严格意义上讲,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根据法律规定,出租房出售后,房屋租赁合同依然是有效的。房屋租赁期内买卖、赠与或者继承时房屋产权转移,原租赁合同承租继续有效。出租房屋出售后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此为合同中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在合同中,承租人可以约定放弃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放弃表示时,承租人丧失优先购买权。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只要约定是真实合法的,就是有效的。
租客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为5日或者15日。若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若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若出租人自行出卖租赁房屋的,应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答复,若承租人接到通知后1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租人在以下情形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1、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在拍卖5日前已经通知承租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出售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于他人购买的权利。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的适用条件是: 1、必须是房屋租赁合同; 2、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出售房屋、拍卖房屋,应当与抵押权人协议租赁债务,或者抵押权人拍卖租赁房屋
租客的优先购买期为出租人发出通知后的十五天,十五天内没有提出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的期限是收到通知后五天。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
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房屋,但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在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于第三人时,得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购买的权利,又称先买权。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附限制条件的形成权。由于承租人一旦行使优先购买权,即可依法排除出租人将租赁物出卖给他人的可能,而在其与出租人之间形成买卖租赁物的权利义务关系。
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的。但如下情形除外: 1、第三人给予出租人更高的收购条件的; 2、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 3、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