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5
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债权人成为质权人,对出质的财产享有质权。 法律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主债权存在,质权也同时存在。因此,质押合同不需要约定质押期限。
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不能随便使用质押物。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
股权不可以顺位质押,只能质押一次。股权质押只有登记后才设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质押后原则上是不能够转让的,除非质权人同意。解除质押也是需要登记的。
股权质押担保债务的方式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质押的股权优先受偿,以股权质押的,质权在办理出质登记的时候设立,且股权质押不得转让,除非经过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
质押担保的范围具体如下: 1、主债权。主债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例如金钱债权、交付货物的债权或者提供劳务的债权。主债权是相对于利息和其他附随债权而言.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而产生的附随债权。 2、利息。利
做了股权质押还能转户,在转让的时候,需要取得质权人的同意才可以,否则是无法进行变更登记手续的。如果没有经过质权人的同意就进行转户的话,可能会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存单质押对抗行为是无效的,质押的目的是担保债权的实现,属于民事法律上的债法。 债法根本上是私法范畴。法院查封,行使的是国家机关的公权利,具有优于民事私法的强制执行效力。任何债务处置行为均不可能对抗国家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
股权质押以后可以对外担保,出质人以其出质的股权为债务担保,如果股权的价值明显减少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再行提供担保,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质押股权具有一定的担保期限。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期限的,按其约定的期限进行担保,但不能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如果没有约定的,担保期限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
债权人能起诉抵押担保人,但是需要符合起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
主债权转让之后的质押权在通常情况下是还有效的。除质押权专属于债权人的以外,主债权转让的,质押权也转让。并且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