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30
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具体如下: 1、分公司隶属于总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 2、分公司的民事权利、民事责任一般由总公司承担。例如,设立分公司,应当由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 3、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其他关系。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
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是: 1、用人单位; 2、劳动者; 3、工会; 4、政府。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根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
劳动关系聘任关系合同和一般劳动合同的不同: 1、合同本身的法律性质不同。 2、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3、争议处理时审查的内容有所不同。 4、合同中用人单位的主体权利不同。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下: 1、工作证或工作牌; 2、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 3、有公司名称的工装; 4、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 5、同事证言。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可以收集以下材料证明劳动关系: 1、社会保险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2、工资发放记录。如盖章的工资条、工资卡的银行记录; 3、胸卡、门禁卡、工作证、工作卡或工作记录单(表); 4、房贷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
劳动合同法要调整的劳动关系是一种人身与财产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既包含人身关系又包含财产关系,二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因此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不是一种单独的人身或者财产关系,而是
能与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但其实际已领取营业执照且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对于劳动者而言应当承认其主体资格。
在事实劳动关系中是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为确立劳动关系与具体分工配置而制定的协议,体现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和劳动者试用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具体报酬结构以及保险购买、福利待遇支付;生产条件
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包括: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符合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关系不限于自然人和用人单位之间,也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可能是两个以上主体。 2、关系不
一般能和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需要满足如下情形: 1、分公司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 2、分公司虽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但总公司出具了相应的委托授权书的; 3、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