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9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处置抵押财产。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
满足下列条件,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3、债务未清偿须不是因为债权人方面的事由所造成。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
抵押权人要求实现抵押权的情况: 1、存在有效的抵押权; 2、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4、债务的未清偿不是因为债权人的原因所造成的。
抵押权实现的法定条件有: 1、存在有效的抵押权。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以抵押权存在为前提,当事人只有享有抵押权时,才可以实现抵押权。 其次,抵押权必须合法有效。抵押权是对物的价值的支配权,如果不能合法存在,则不享有支配权,也就谈不上优先受偿了。
根据法律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但是以设有地役权的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是为了提升需役地的使用价值而设定的,脱离需役地,地役权一般情况下无独立价值,地役权单独抵
抵押权人可以变卖抵押物。如果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商一致达成合意,可以直接变卖抵押物,但是不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
抵押人可以出质抵押物,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证明转让抵押物会损害其权利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对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其债务或提存。
地役权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情况下可以抵押。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受让地役权的主体而言,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根据法律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但是以设有地役权的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是为了提升需役地的使用价值而设定的,脱离需役地,地役权一般情况下无独立价值,地役权单独抵
符合下列条件的,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 2、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的; 3、债务未清偿不得是债权人造成的。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未履行到期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可以证明转让抵押财产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要求抵押人提前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提取转让所得的价
抵押权人不可以强行扣留抵押物,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只是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可以和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进行变卖或者拍卖,抵押权人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