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4
拆迁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拆迁补偿属于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
行政相对人提起的关于拆迁协议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拆迁协议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诉讼在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内。
征地拆迁属于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房屋强拆行政诉讼时效是六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
强制拆除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
对行政机关强拆决定不服的,如果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时效为从知道强拆行为起六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
当事人不服房屋拆迁补偿决定而提起的诉讼,是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强拆能提起行政诉讼。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此外,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拆迁在行政诉讼中的话,不可以强制拆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