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4
房屋强拆属于行政诉讼。强拆的行政诉讼时效期为6个月,自被拆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强拆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算。被拆迁人应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内提出诉讼请求,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受理。
房屋拆迁是行政诉讼。如果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补偿产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在双方产生纠纷之后经沟通无效所采取的化解纠纷的有效途径,也是一种维权的方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不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
房屋拆迁顺产权归属产生纠纷的,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拆迁房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拆迁补偿诉讼是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房屋拆迁补偿属于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
强拆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或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可以由区、县房地局作出裁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拆迁申请。
政府部门房屋拆迁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
行政强拆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形式。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不履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职权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活动。
在行政诉讼期间房屋是不会被强拆的。《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于违法建筑,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可对其进行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