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06
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登记结婚的处理。 (一)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外一方能回国,双方到当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国外一方不能回国,国内一方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步骤同上。 (二
涉外离婚诉讼的程序如下:在协议离婚没有结果的情况下,首先根据自己的情况,撰写涉外离婚起诉书,找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涉外离婚起诉书,并提交证据,证明和证明材料,包括委托律师等事项。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涉外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出具
涉外婚姻离婚财产这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分配方式,协商不成,由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个人财产不予分割,谁的个人财产就归谁。如果一方有过错,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
离婚案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不必回国。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是否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者
涉外婚姻离婚房产由夫妻双方协商分配,如果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分割,人民法院一般会判决给一方,获得房子的一方要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该房子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的,离婚时不分割。
解除涉外婚姻后再婚应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在国外离婚后应当将离婚证书申请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离婚证书的效力;拒绝的,视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以前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不需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承认离婚证的效力,但必须经所在国外交部或者外交
涉外婚姻离婚适用我国的法律法规。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涉外离婚需要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
原告需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结婚证; (三)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四)在华居留证明; (五)民事起诉书; (六)授权委托书; (七)书面意见; (八)相关证据材料。 以
涉外婚姻离婚手续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办理: 1、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协商一致; 2、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对非我国内地居民的一方,应当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具体如下: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
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申请结婚登记,必须分别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或者《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提供证件和证明。应提供的
我国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民事审判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失踪、死亡的,人民法院应该进行受理,并向失踪人员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如果被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