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3
对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是形成权。形成权是指依一方意思表示,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产生其他法律上效果的权利。追认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对效力待定行为的承认或拒绝均取决于本人单方意志,无须征得行为人或者第三人的同意,符合形成权的概念和要件。
效力待定合同追认权的法律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方可以敦促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批准。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对方可以督促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追认权是本人通过特定的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合同追认后是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有:无处分权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经权利人追认后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效力待定合同不追认无效。不具备处分权的第三人未经当事人的授权用其名义签订合同,合同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使用其名义的第三人承担。
效力待定合同追认后是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欠缺法律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生效的合同。例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能力不相符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未经依法追认的效力待定合同,当然无效。经依法确认后,该合同有效。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为三十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在三十日内催告对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进行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法律规定在现行《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和代理部分,明确规定了效力待定的合同经追认后才生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代理的,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是指有权追认的当事人在有效期限内向合同相对人作出同意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不经追认不产生法律效力。经当事人依法确认后,该合同有效;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相对人可以催告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追认,对方未做表示的,应视为拒绝追认。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期限为一个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