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7
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为六十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是六十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需要在上述期限内,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否则复议机关可能会不予受理。
不服行政复议起诉的期限是十五日。具体计算方式是: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起诉并在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行政复议申请,应由行政复议机关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如果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受理行政复议的期限为五日。行政复议机关会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复议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会予以受理;如果不符合的,则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给申请人。
行政复议的受理期限是六十日,但是,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在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受理后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是六十日,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行政复议的受理期限,一般是五日。复议机关需要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如果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如果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如果不在该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则告知申请人向其他复议机关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