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有下列种类: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本担保与反担保。
1、债权担保 债权担保的内容即担保权与担保义务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的担保权因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性质不同,也表现不同的属性。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 2、
一、担保包括以下形式: (1)保证。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
担保法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抵押、质押以及其他的担保方式。如果当事人要设立担保物权的,必须依法订立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债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或者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担保人的权利: 1、主张主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有的抗辩或其他类似的权利。保证人所可以主张的主债务人的抗辩权,例如时效完成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 2、基于保证人地位特有的抗辩权,即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此
担保人资格范围有: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担保人;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
担保人免责事由包括: 因保证合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责。 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一、公职人员担保的后果包括: (1)影响公务员队伍的形象。公职人员担保到期不能偿还,发生纠纷后,虽然是公职人员的个人行为,但影响的却是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党政机关形象; (2)二是易出现干扰司法办案现象。公职人员因担保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往往
保管人应承担义务包括妥善保管标的物,亲自保管义务,不使用保管物,返还标的物及孳息,以及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