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0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的形式如下: 1、地域管辖; 2、级别管辖; 3、移送管辖; 4、指定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1、非终局的仲裁裁决。所谓非终局的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所涉劳动争议事项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一般是15日;未提起诉讼的,则裁决书生效否则不生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没有具体规定对哪些事项作出的裁决未非终局的裁决,仅规定两大类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中代理人种类的规定:一般可分为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可以是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当事人的朋友、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援助人等。而法定代理人可以是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法院指定的法定代表人等。
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是: 1.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地位一律平等,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准绳; 3.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 4.仲裁机构独立办案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仲裁代理人种类没有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种类一般分为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可以是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当事人的朋友、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援助人等。法定代理人可以是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指定的法定代表
1、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仲裁庭就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裁决。 2、最终裁决。最终裁决即通常意义上的仲裁裁决,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判定。 3、缺席裁决
1、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仲裁庭就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裁决。 2、最终裁决。最终裁决即通常意义上的仲裁裁决,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判定。 3、缺席裁决
人事争议可以仲裁。 1、人事争议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录用聘用、工资调整、辞职辞退等人事管理行为侵害了工作人员权益所引起的争议和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2、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
区别如下:1.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时效不同。人事争议仲裁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仲裁时效中止的,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