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2
有关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一般认为有三: 一是责令依法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限期补正; 二是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合理限制股权; 三是依据股东会决议除名该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的股东资格并要求赔偿损失。
受让股权股东对瑕疵出资负的法律责任是,如果受让人知情的,负连带责任,但受让人补足出资后可向原股东追偿。如果不知情的,不承担补足出资额的责任。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
受让股权股东对瑕疵出资负的法律责任是,如果受让人知情的,负连带责任,但受让人补足出资后可向原股东追偿。如果不知情的,不承担补足出资额的责任。
当股东瑕疵出资,经公司催讨后补足,可以认其股东资格。未补足的,即使该股东未抽逃全部出资,公司章程中可规定股东会在保留其股东资格的前提下,解除与其抽逃出资额相应的股权。
出资瑕疵一般情形下是不影响认定股东的,只要股东在合理期限内对瑕疵出资进行补正。若是在合理期限内不补正的,公司是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解除其股东的资格的。
出资瑕疵情况下的股东资格的认定:股东在合理期限内对瑕疵出资进行补正的,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的出资瑕疵: 1、不适当出资。是指股东未按照协议约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全部出资义务,或者股东出资的时间、出资的方式或出资的手续不符合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事项规定的行为。 2、虚假出资。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上并未出资的
1、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2、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出资瑕疵的股东可以转让股权,出资瑕疵不会使得股东失股东权利,但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同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出资瑕疵股东股权转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一般认为有三: 一是责令依法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限期补正; 二是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合理限制股权; 三是依据股东会决议除名该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的股东资格并要求赔偿损失。
瑕疵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有:一是有出资瑕疵的股东对公司以及其他股东承担的民事责任,属违约责任;二是有出资瑕疵的股东与其他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即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对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时,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