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2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会留案底,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后是否需要拘留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了,则不会拘留;反之拘留的处罚决定没有被撤销的,则依然会进行拘留。暂缓执行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事由,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日期从执行法院作
不服行政处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该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一般是六个月。如果当事人已经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的,则从当事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是十五日。
不服行政处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
根据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国务院通常实行“自我管辖”,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
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有两种:一是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有两种:一是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
行为人被拘役与刑事拘留以及行政拘留的不同包括,适用的对象不同。拘役适用于犯罪分子;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人。
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条件:违法行为人是十四至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行为人是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是初次违法的;违法行为人年满七十周岁的;或者违法行为人是孕妇的等。
行政拘留满足下列条件可以不执行:违法行为人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行为人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其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或者行政拘留已过追究时效的等。
行政处罚的拘留书不发的,拘留所仍然应当在拘留书中规定的期限内执行。拘留所应凭借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但是被拘留人未收到拘留书的,可以依法申请拘留决定机关及时向其送达拘留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