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2
主要是违约责任、预期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 1、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2、预期违约责任,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当事
不能履行合同一般不会构成违约。对于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能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一方因不可抗力违约但已履行保护义务且能提供证明的,应当免除其违约责任。
收到合同违约金,当事人可以选择可以不起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
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是违约。依法成立的合同一经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需要根据合同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要约撤销,合同是否还成立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1)要约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撤销的,合同不成立; (2)要约到达受邀人且受邀人明确表示接受要约的,合同成立,此时当事人撤销要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要约的成立条件有: 1、要约人应
合同成立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那么一方当事人违约后,非违约方不可以主张违约金赔偿。只能主张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主张违约损害赔偿,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计算。因对方违约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实
采取要约的方式订立合同,受要约人不作承诺,合同不会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缔约过失行为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的行为,缔约过失有两种,一种是合同无效,另一种是合同不成立,所以合同不成立可能会形成缔约过失。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也能成立,并且实现对违约方的追责。只不过追责方式由一般的遵从约定改为依据法律。法律对不同类型的合同的违约责任有相应的规定,适用的通则是以赔偿损失、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来承担违约责任。针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