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5
1、担保人(保证人)在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2、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借款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不需要偿还欠款。如经强制执行无法履行,保证人应当承担还款责
法院能直接执行债务人的债权。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如果第三人没有异议但是又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债务的,则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执行款到人民法院后,一般情况下应当在40日(30日+程序时间)左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有时也可能出现法院办事“效率低”或其它因素出现,但法理上是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如果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6个月未给付,申请人
法院可以追加原告,法律规定如果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我国人民法院一般是可以强制执行被告人所提出的担保人的财产的。如果债权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执行属于债务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包括担保人对其债务依法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不可以直接执行反担保抵押物。因为反担保的作用是为确保担保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担保中心通过对抵押物的权利主张,保证担保中心资金的安全,从而保证更广大贷款购房人的担保需求。 债权人具体该承担的责任如下: 1、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应该对债权的
欠钱不还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一般连带责任担保的债权人在保证期届满前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计算担保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担保的债权人要求担保人在保证期届满前承担担保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的担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
公司法人,公司本来就要对公司的全部债务负责,本身就是被执行人,不存在追加的问题。如果所说的法人是法定代表人的,则一般是不可以追加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的,因为法定代表人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除非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东,并且其存在虚假出资
担保人的追偿权是不能直接执行的。《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有追偿权,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