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29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期限为六十日。《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应当在获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六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
对行政处罚申请复议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决定后需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已经申请过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十五日。具体规定是指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
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的期限是十五日。具体规定是指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起行政复议的时间是60日。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
提起行政复议期限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但是,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在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
行政复议裁定不服可以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
当事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十日内,但是,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在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对行政处罚申请复议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
不服行政复议的,十五日内能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