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规定,出卖人
民法典中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一方移转权利给另一方时,应担保该权利无瑕疵,若移转的权利有瑕疵,则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当的责任。在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一方移转财产权利交至对方,未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将应移转的财产上的权利完全转移给对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应担保第三人不能对买受人的买卖标的主张任何权利,第三人能主张权利的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权利瑕疵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存在。所谓存在权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对标的物有合法的权利主张。 (2)须买受人不知有权利瑕疵的存在。若买受人于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则出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违约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只要权利或物有瑕疵,出卖人必须负责,一般属于无过错责任,正好与其违约责任的过错归责相对应。
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如下: 1、因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主张权利可以是第三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主张出租人对租赁物无处分权,该租赁合同无效;也可以是作为租赁物的抵押权人,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要求实现其抵押权。在这种情况下,
出租人应当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是:订立合同时承租人对权利瑕疵不知情;存在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况;第三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
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是指依法律规定,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一方移转财产或权利给另一方时,应担保该财产或权利无瑕疵,若移转的财产或权利有瑕疵,则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当的责任。责任形式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如下: 1、因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主张权利可以是第三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主张出租人对租赁物无处分权,该租赁合同无效;也可以是作为租赁物的抵押权人,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要求实现其抵押权。在这种情况下,
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就交
瑕疵担保责任,是担保责任中的一种,是指依法律规定,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一方移转财产或权利给另一方时,应担保该财产或权利无瑕疵,若移转的财产或权利有瑕疵,则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当的责任。